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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取学费却不办学 北京一影视学院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0
标题: 收取学费却不办学 北京一影视学院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曹燕平) 小姜一直向往着当一名出色的节目主持人,为此,他选择了北京一家知名的影视学院,填报了志愿,交了学费,却始终没有收到该校的开学通知,愤怒的他将该学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学院返还小姜学费1.6万元、饭费200元,共计1.62万元。
  一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北京某影视学院以互联网和书面的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并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大厦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2003年9月17日,小姜在平谷区金海大厦影视学院设立的招生办公室填报了节目主持系国际礼仪专业,并交纳了一学年学费1.6万元、一个月饭费200元,共计1.62万元。影视学院为小姜出具了盖有北京某影视学院招生办公室公章的收据一张。后因影视学院未通知小姜入学,亦未在北京市平谷区建校办学,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3年5月12日,影视学院与某产业集团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影视学院在平谷区设立教学点,开办影视表演系国际礼仪专业和影视武打系特技专业,由该产业集团负责教学和管理,影视学院负责教学统一管理、指导、检查。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每年按招生总额扣除招生代理费用后,向影视学院交纳10%管理费,合作期限为6年。
  影视学院则辩称,在平谷金海大厦租房子以该院名义招收学生,在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骗取学生学费的人并不是该院工作人员,该院在平谷根本没有设立过招生点。该院得知此事后已经向平谷区公安局报了案,但是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分局对影视学院的报案未立案侦查。
  一中院认为,北京某影视学院向小姜收取学费后,双方即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影视学院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接收小姜入学的义务。但影视学院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影视学院因此向小姜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予返还。
  同时,一中院还认为,该影视学院与某产业集团签有在北京市平谷区合作办学协议,双方因合作办学产生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责任没有划清之前,应首先对合作一方或双方对外不当履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共同或连带的清偿法律责任,待合作纠纷解决后,再根据具体责任划定进行合作方之间的责任追偿。小姜报名交费后没能收到入学通知及享受教育,其根据手中持有的影视学院名义的收据单独选择影视学院作为诉求对象是可行的,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影视学院承担返还小姜所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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