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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1岁小女孩被同学拔掉1/4头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9
标题: 11岁小女孩被同学拔掉1/4头发
  中国法院网讯(王利茹) 11岁的小女孩郭红香因为被三个同学屡次拔掉头发,不但造成损伤性大面积脱发,还引起情绪改变、恐惧、紧张、抑郁、睡眠差、饮食少等症状。日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决三个同学的监护人和郭红香所在的学校对郭红香赔偿。
  郭红香与被告路路、李欢欢、李晓均系交河镇双庙中心学校下属千民屯小学三年级学生。同学之间本该是互助互爱的,可路路、李欢欢、李晓却残忍的拔掉同班同学郭兰香的头发。
  在法庭上,郭红香诉说,2003年1月至6月份期间,在路路的指挥下,李晓拽着郭红香的两手,两脚踩着郭红香的两脚上,由路路和李欢欢拔郭红香的头发。只要郭红香一喊或一动弹,路路就打,将她的头往书桌上猛磕,并且说:“你如果告诉老师和家长,我就用刀子捅死你!”他们人先后四次用同样的暴力手段在课间休息时拔掉郭红香的头发。
  三人的行为致使郭红香的头发缺失,头顶部出现12平方公分无头发,头双侧颞枕部分各有75平方公分的无发区,经河北省法医门诊鉴定,头部大面积毛发缺失系外力所致,整个无发区的总和面积超过头皮总面积的25%以上,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对鉴定结果不服,2004年8月2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重新鉴定,认定原告头部枕结节以上头皮毛发广泛性稀,枕结节以下毛发稠密与三被告的致害行为这一事件所引起情绪改变、恐惧、紧张、抑郁、睡眠差、饮食少等因素有关,并同意河北省法医门诊鉴定结论,原告属九级伤残。
  为了能够使郭红香重新长出新头发,她的家人陪她多次到石家庄、北京、天津等各大医院治疗,但因受外力的损伤,致使头皮神经紊乱,造成损伤性大面积脱发,现在已几乎全秃了。
  泊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兰香头发缺损与路路、李欢欢、李晓三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对其成长形成长期恶劣的影响,后果严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被告在2003年1月至6月份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在学校内拔原告头发,学校未能及时发现予以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路路、李欢欢、李晓的监护人赔偿郭红香医药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近3.2万元,泊头市交河镇双庙中心学校赔偿郭红香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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