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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鉴定难证明死因 幼儿园承担7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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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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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鉴定难证明死因 幼儿园承担70%赔偿
2岁幼童在幼儿园内突然死亡,有关部门对幼童的死因先后作出5份鉴定,但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疑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4年2月10日,方某夫妇将年仅2岁的儿子小方送到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就读。同月20日早上,小方的外公、外婆将他送到学校教室门口后,由保育员将小方直接抱进教室。中午12时50分左右,方某夫妇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得知小方正在医院抢救。当他们匆忙赶到医院时,孩子已经死亡。
事发后,方某夫妇发现孩子的头和脸颊有乌青,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宁波市公安局在对尸体进行检验后,认定小方的死因为“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方某夫妇无法接受该鉴定结论,又申请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孩子死因重新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4年4月20日出具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孩子死因系“头部受钝力外伤导致脑干多发性挫伤出血,生命中枢急性抑制而发生急骤死亡”。
2004年7月13日,方某夫妇将余姚市工业幼儿园以及陆某、徐某两位教师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合计58875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高达20万元。同时,方某夫妇出具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华法医学会三份鉴定结论,以证明孩子的死亡系头部受钝力外伤所致,三被告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和保护不周,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则提供了宁波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及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会诊意见等证据,以证明孩子的死因系“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所致,认为幼儿园对小方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鉴定对小方的死因作出相反结论,经过庭审质证,相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均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故均不予采信。本案客观上发生了原告之子在被告管理期间突发死亡的事实,且小方系年仅26个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方的死亡与己无关或法定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基于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和社会观念,被告幼儿园应分担原告的损失。根据本案的事实、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应分担原告的主要损失,即387832元的70%,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后余思
鉴定不能“打架”
2岁的小方永远地离开了我们,可到现在他的死因还是一个谜,因为五次鉴定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这种“鉴定打架”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它不但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给法院的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使法院在认定案件法律事实时难以取舍。前不久,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说明有关各方已经对“鉴定打架”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实际行动。
希望随着《决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活动能逐步规范,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使“鉴定打架”之类的事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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