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哈里·波特"放映间派发明信片起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9
标题:
"哈里·波特"放映间派发明信片起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左媛媛 黄兆峰) 随着《哈里·波特与密室》在全国隆重上映,各大商家都借此机会大力进行宣传,昨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视觉无限广告公司与时代桑尼公司为在《哈里·波特与密室》放映期间,给高乐高食品派发明信片而引发的纠纷,判决被告时代桑尼公司给付原告广告费7.04万元。
原告视觉无限广告公司诉称,公司与被告在2003年1月6日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在《哈里·波特与密室》放映期间,公司按照被告设计的明信片为高乐高食品在全国各大影院派发明信片,被告应在1月22日之前支付预付款12.5万元,在活动结束后,公司在10日内向被告提交“各地影院收派发品签收单”,被告一次性给公司13.0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给付了公司18.5万元,对于余款,被告曾经两次给公司写了还款计划,承诺会尽快给钱,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计划履行。
被告时代桑尼公司辩称,自己确与原告签有协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派发高乐高明信片的同时,还给其他公司派发宣传材料,而且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自己提交“各大院线公司上座率总计表”,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使自己没有及时履行与高乐高公司之间的合同,造成自己经济损失6万元,并且在2003年4月,因为原告的违约,自己向原告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另外,自己也没有向原告出具过还款计划,原告提供的传真件字迹已经很不清楚,故不予认可。所以,时代桑尼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赔偿时代桑尼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派发明信片的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付款。而被告所主张的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交报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作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