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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飞石击人致死 12采石主同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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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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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飞石击人致死 12采石主同堂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王俊永 李玫) 周某在采石场被莫名其妙的“飞石”击中后死亡,为寻求损害赔偿,受害者的家人在状告一家采石场主无果后,将12家采石场主一并告上法院。今天,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石场主李某父子三人赔偿周某家属10万余元。
2001年8月的一天,受害人周某被无名的“飞石”击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采石场内共有12家采石户,其中李某父子三人共同经营一采石场,当时该采石场在实施爆破作业。原告周某的家人以该“飞石”是从李某父子三人经营的采石场塘口飞出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5月,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无证据证实致死周某的石头是从被告李某家塘口飞出的事实,不能证明受害人周某的死亡与李某的爆破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被告人李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不服,上诉至淮北市中级法院。2003年1月,淮北中院作出了维持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审判决。此后,原告又提出申诉,2003年12月,被淮北中院驳回。
周某的家人以李某作为被告的诉求被驳回后,于2004年5月,又将包括李某在内的12家采石场同堂告上法庭,要求12家采石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爆破作业对于周围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高度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父子三人经营的采石场当日早晨进行了爆破作业,而另外11家采石场当时没有进行爆破作业,在此情况下,应推定周某的死亡是被告李某父子爆破作业的飞石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此判决李某父子三人承但损害赔偿责任10万余元。宣判后,李某父子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李某父子三人承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因共同危害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有证据表明案发当日,李某父子三人实施了爆破作业,在李某父子无证据证明所实施的危险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李某父子三人应承担周某死亡的赔偿责任。2005年3月,淮北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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