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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获奖歌手诉中央广播电台侵犯名誉权被驳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8
标题: 获奖歌手诉中央广播电台侵犯名誉权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陈家忠) 日前,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通俗唱法一等奖获得者爱新觉罗启笛,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诉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其他损失1.5万余元。4月14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爱新觉罗启笛在起诉书中称,她于1994年参加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获得专业组通俗唱法一等奖。同年,她进入东方歌舞团,多次参加文化部、中央及各地方电视台组织的演出活动,并代表国家参加参加日本东京音乐节及第八届罗马尼亚国际流行音乐节。1996年底,她随丈夫调动,旅居海外数年,逐渐离开歌坛,但她安静祥和的家庭生活却于近日被被告所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明星Big star》周刊打破。
  2004年5月14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周刊A06版发表了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在点评第六届全国电视青年歌手大赛时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此后,她不断接到来自国内外亲友的质询,致使她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她刚刚做完剖腹产手术,身体虚弱,经此打击身体难以复原,她刚刚出生的孩子也因此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同时,她原定于6月份随丈夫迁居香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行期更改,因而变更了与搬家公司的集装箱运输合同。爱新觉罗启笛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其他损失1.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法庭辨称,中国广播影视报社确是其下属单位,《明星Big star》是该报社每周出版的刊物。2004年5月14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在A06版发表了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确曾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但该描述有可信赖的消息来源,并非该单位自行捏造。首先,在涉诉文章发表前两年,已有新闻媒体刊出了类似的信息。2002年8月,《京华时报》在《央视歌手大赛风云沧桑18年荣辱沉浮大舞台》一文中称“1994年专业组一等奖是爱新觉罗启笛,她后来因涉嫌盗窃沉落歌坛”。2002年8月8日,《卫视周刊》2002年7月(下)刊发《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18年回顾》一文指出“爱新觉罗启笛身上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故事,就此沉匿歌坛。她不像当年的张行、迟志强犯了强奸罪,而是涉嫌盗窃。”其次,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关注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其亦当宽容对待来自公众的各种评价。另外,涉案作品发表于第十一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前夕,目的是满足公众参与和关注赛事的需要,服务于公共话题,并非是对原告品行的评价。被告方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第四,原告出示的有关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受到了损失,没有侵权后果发生。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对被告出示的经公证的互联网中刊载“原告涉嫌盗窃”信息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该信息也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该信息不能成为被告借以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依据。
  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在中国广播影视报社于2005年3月3日出版的《明星Big star》刊登了“致歉声明”,对其未经核实而引用其他媒体的不实报道的行为向原告表示了歉意。
  法院认为,被告所属的中国广播影视报社未经核实即在《明星Big star》上发表文章,转述其他媒体发布的有关原告的不实信息是错误的,法院对此提出批评。但应指出,该文主要内容是对十年间参加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歌手相关资料的综述,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主动在《明星Big star》报刊上发表了致歉声明,对其不当表述进行了更正,对原告的影响已经消除。现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爱新觉罗启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是否提起上诉待考虑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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