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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抢劫15起 10个小青年结伙抢劫一同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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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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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抢劫15起 10个小青年结伙抢劫一同上网
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云南省曲靖市一个由十人组成的青少年抢劫犯罪团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疯狂抢劫作案15起,致1人死亡,抢来的3万多元钱被大家上网、唱歌等挥霍一空。3月17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其中2名被告人死刑、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一抢劫团伙成员都是20多岁的青年,犯罪时年龄最大的仅25岁,最小的还不到18岁。2007年8月31日下午4点左右,绰号“小娃”的被告人斌斌(化名,未成年人)到曲靖城区南城门客运站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老尹叫至麒麟区皇家庄,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张振虎等采用暴力砍伤被害人老尹左腿后抢走现金620元、手机一部和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一辆,摩托变卖后款项交给“老大”梁文苍。随后将被害人捆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老尹构成轻微伤。
初尝甜头后,被告人梁文苍于同年9月19日、24日、27日分别指使被告人斌斌以租车为名,抢走被害人老郑价值近2000元的摩托一辆、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老王现金40元和摩托一辆,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老张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及现金100余元。10月22日下午3点,被告人使用同法骗取摩托车驾驶员到约定地后,尹司机警惕性高未得逞后,不甘心的被告人张振虎等将途经的被害人小孙拖进附近建筑工地抢劫,被告人斌斌持刀砍伤小孙大腿,致小孙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抢走小孙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
见抢劫摩的风险大利益少,被告人在商量后决定对住店的单身旅客“下手”。2007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梁文苍带被告人杨尹坤等人窜至曲靖市经济开发区一招待所两间客房,分别采取敲门入室的方式抢走被害人老杨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和23元现金,抢走老徐的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同月28日晚上,被告人梁文苍一伙采用同法抢走旅客小潘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和现金2300元;害怕同城作案容易暴露,同年10月2日,被告人梁文苍、杨尹坤事先到昆明市呈贡踩点,被告人张振虎带人进入呈贡县城区一旅社抢走郭先生及女友现金200余元及两部手机、MP4、银行卡等物;6天后,被告人窜回曲靖市陆良县城,同法抢走旅客龙先生夫妻现金200元;同月24日晚上,被告人斌斌等窜至昆明市官渡区一旅社,抢走旅客小李现金400元和手机、银行卡等物;4天后即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振虎等在官渡区一旅社再次作案,抢走旅客老刘现金数十元和手机等物;次日晚上,被告人张振虎等再次在昆明作案,抢走旅客李先生现金9700元,手机一部;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振虎等继续在昆明作案,抢走旅客高先生等2人现金30元,手机2部,价值1800远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两块及MP3等物。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自己参与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认为“头”是被告人梁文苍,负责事先踩点,处理抢来的钱物。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梁文苍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处罚。其中,被告人梁文苍参与抢劫7起,抢劫数额达13000余元;被告人张振虎参与抢劫15起,抢劫数额达33000余元;被告人斌斌参与抢劫14起,抢劫数额达33000余元;被告人溜溜(未成年人)参与抢劫11起,抢劫数额达25000余元;被告人杨尹坤参与抢劫12起,抢劫数额达28000余元等;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文苍、张振虎、斌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振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犯罪,属于累犯;被告人梁文苍、张振虎等7人抢劫中致1人死亡。法庭认为,被告人梁文苍在抢劫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且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特别大,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张振虎积极实施抢劫,致一人死亡且属于累犯;被告人斌斌积极实施抢劫,致一人死亡,但系未成年人犯罪。据此,法庭一审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文苍、张振虎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斌斌、杨尹坤无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判处溜溜、李红新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作出13年至2年不等的处罚。法庭同时判决被告人梁文苍等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梁文苍、张振虎分别承担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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