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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促会"发放"金鹰奖" 194名"人才"&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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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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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促会"发放"金鹰奖" 194名"人才"&am
中国法院网讯(李佳) 今天上午,一起利用他人贪图名利之心,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促进会和国家高级人才申报管理办公室联合开展“筹建国家高级人才数据库增选行业终身研究员暨确认百名构建和谐社会新闻人物金鹰奖”活动为由,并以邀请被害人报名参加,收取综合费用的名义,骗取庄某等19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的诈骗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经查,在葛泽勋、吴新明、肖燃、蔡连友、陈连英、彭伟英、孙俊燕这7人当中,除蔡连友外,其他6人都有曾用名,也都是北京国联视点文化发展中心的员工,而该中心的负责人就是葛泽勋。蔡连友是北京中企建信企业文化发展中心负责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8月,葛泽勋、吴新明、肖燃、蔡连友伙同孙俊燕、陈连英、彭伟英等人,谎称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促进会和国家高级人才申报管理办公室联合开展“筹建国家高级人才数据库增选行业终身研究员暨确认百名构建和谐社会新闻人物金鹰奖”活动,并以邀请被害人报名参加,收取综合费用的名义,骗取庄某等19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5 480元。其中,葛泽勋、吴新明参与诈骗194起,肖燃参与诈骗18起,蔡连友参与诈骗1起,孙俊燕及陈连英参与诈骗7起,彭伟英参与诈骗4起。
葛泽勋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葛泽勋应认定为从犯,因为该案诈骗行为实施者都是其余被告人。葛泽勋的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吴新明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吴新明应对其实际参与诈骗的数额负责,吴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并结合该案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中院认为,第一,葛泽勋系提议者,虽不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系其他同案犯的领导者,在共同诈骗中实施了教授诈骗方法并收取提成,印制研究员证书,开立银行帐户,租用邮局信箱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第二,吴新明与葛泽勋共同预谋并注册了北京国联视点文化发展中心,共同负责取回客户资料、领取汇款、给客户邮寄证书以及分配利润,后期负责邮寄牌匾,同时担任主管,并对其他业务员有培训行为,吴新明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葛泽勋作用较小,但应对整个诈骗行为负责。第三,肖燃、蔡连友均为业务主管,分管不同业务员并收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较业务员作用大,但因二人诈骗数额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分。第四,蔡连友及其业务员均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促进会和国家高级人才申报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实施诈骗,并未以北京中企建信企业文化发展中心为名开展业务,且告知被害人汇款到葛泽勋开设的信箱或帐户,可见,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第五,法院以各被告人所参与诈骗的数额进行计算,但鉴于吴新明相对于葛泽勋作用较小,应认定葛泽勋为主犯,吴新明为从犯。吴新明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肖燃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三名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另鉴于其余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孙俊燕、陈连英、彭伟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吴新明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肖燃依法从轻处罚,对葛泽勋、蔡连友酌予从轻处罚,对孙俊燕、陈连英、彭伟英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葛泽勋、吴新明、肖燃、蔡连友、孙俊燕、陈连英、彭伟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葛泽勋、吴新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肖燃、蔡连友、孙俊燕、陈连英、彭伟英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处,以葛泽勋为首的七名被告人缓刑及一年四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葛泽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吴新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提醒:
由于近几年类似上述案件频繁发生,一中院法官再次提醒社会公众,之所以大多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不是他们的犯罪手段有多么高明,而是他们往往是利用了人们贪图虚名的心理,再加上一些言语上诱导来击垮人们的心理防线。所以,千万不能为了贪图一时名利而轻信他人“花言巧语”,不能为了戴上“名人”的帽子而使自己变成一个糊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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