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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黑律师被判返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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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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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黑律师被判返还律师费
中国法院网讯(张洁 王娜) 为赚取律师费为精神病患者代理荒唐官司的北京市九众律师事务所及该所主任李坤,又因不履行代理义务被当事人河北廊坊原音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律师费。4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坤返还原告代理费1.8万元。
原告诉称,2002年5月17日,廊坊原音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九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的律师作为原告与河北廊坊中院执行庭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原告先交1.5万元,约定胜诉后再交标的的30%作为代理费,并约定差旅、复印、通讯费实报实销。被告方李坤律师收取代理费后,承诺三日内进行调查取证,但直到2002年7月11日,李坤才向廊坊中院递交有关申诉材料,但次日收到该法院不予立案的电话通知。因被告方未在承诺的报纸上刊登相关信息,未办理所承诺的相关事宜,原告于2002年12月24日要求与被告解除代理协议并要求退还代理费1.8万元,但被告拒不退还,故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方公司代理费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5月17日,律师李坤代表被告方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指派的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先交律师代理费1.5万元,胜诉后再交标的的30%代理费,并约定差旅、复印、通讯费实报实销。2002年12月26日,原告给付被告代理费1.8万元,被告给原告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此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代理义务。2003年2月19日,原告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被告及李坤。2004年4月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京律协纪字(2003)第027-4号]文件,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被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与原告联系,退还原告代理费1.8万元。此后,被告未按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的要求,退还原告代理费。2005年1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对被告做出了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有违法、违规之处,故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应当指派律师认真、全面、负责地履行职责,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为前提。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服务应当视为无效服务,不能收取相应服务费。被告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所收取的代理费应予以退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到庭应诉,即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北京市九众律师事务所退还原告廊坊原音电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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