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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先起诉 "靓妃"案裁定移送市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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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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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先起诉 "靓妃"案裁定移送市中院审理
中国法院网讯(李丽 李健) 北京时代靓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北京北方银坐标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未向其提供广告监播记录,起诉“北方银坐”,要求返还200万元的代理费。庭审中,“北方银坐”称已就此事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靓妃”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移送一中院。
原告北京时代靓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4月6日,该公司与北京北方银坐标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联播广告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播出原告广告的时间为9个月,自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2月6日,在被告独家享有中国大陆境内所有“动作剧场”200家以上的地市级、县级市电视台播出。每日播出时间为21:30—22:40,以被告提供的播映前的“电视节目播出通知表”为准,广告费总额为1300万元。2004年7月19日,原告为落实被告是否按协议约定播出广告,向被告发出一份通知书,要求被告提供播出监播记录,否则停止播出广告。被告于2004年7月23日向原告回复标题为“关于终止‘联播广告协议’的通知书”一份。截止2004年6月3日,原告已给付被告广告代理费498.78万余元,而被告自回复原告通知书后,一直未向原告提供监播记录材料。据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广告费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北方银坐标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其已于2005年3月29日基于同一《联播广告协议》违约的事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北京时代靓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联播广告协议》,给付被告广告费804万元,支付违约金30.4万余元,并要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本案被告已就同一事实先于本案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裁定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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