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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崭新奥迪毛病不断 换车诉请获得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8
标题: 崭新奥迪毛病不断 换车诉请获得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王蕊)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奥迪A6轿车车主因车辆购买后数次修理而要求经销商换车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汽车经销商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为贾女士更换同一型号的奥迪A6轿车;贾女士给付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车辆使用费二万元的判决。
2004年2月,车主贾女士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02年7月19日在经销商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其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后,在驾驶过程中,车辆的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仍不断出现问题,且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此车销售。故要求判令博瑞祥云中心退换奥迪A6轿车一辆。博瑞祥云中心辩称:在保修期内,其已为贾女士车辆的故障进行了维修,履行了保修责任。贾女士在保修期后,共维修了6次,现故障已经修复,没有重复维修的现象,不存在退车或换车的事由,故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确认,贾女士的起诉理由成立,对其起诉请求应予支持,但贾女士应支付适当使用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博瑞祥云中心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原审法院未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即认定该车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贾女士出示“禁止销售”的纸条并非中心所留,其提供的录像与对话记录严重失实,对话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贾女士的车辆没有重复修理的项目,不具备退车的理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贾女士同意原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品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间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汽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该商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公共安全,因此,其质量更应严格保障。贾女士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的高档车辆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出现故障,其中部分故障博瑞祥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是因使用不当、自然损耗或其他外因所致,且博瑞祥云中心有义务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在质量上无瑕疵的前提下,不能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该车存在质量瑕疵并无不当。贾女士所提供的录像虽然没有明显出示贴条的镜头,但表明博瑞祥云中心在销售前对车辆需进行检测,而现其所销售的车辆存在较多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未尽保证其销售汽车的质量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博瑞祥云中心为贾女士更换汽车是适当的。鉴于博瑞祥云中心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已明确表示不申请相关机构鉴定,故其在本院申请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作出如此判决还有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后,汽车生产、销售单位很少有主动自觉履行这一制度的,但汽车作为一种高消费产品,不仅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同时也关系道路等一系列公共安全。因此,本案从一定意义上也提醒汽车生产、销售单位提高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才是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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