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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学习逾期不归 离职人员退休请求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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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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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学习逾期不归 离职人员退休请求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徐先生公派出国进行访问、学习后,逾期不归,被原单位某研究所按自动离职处理,徐先生回国后,要求研究所办理退休手续未果,遂将研究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研究所的处理决定、办理退休手续、补办养老保险。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为研究所科研人员的徐先生1989年9月被公派出国进行访问。1990年3月,研究所批准徐先生在出访国进行博士后学位攻读,期限至1992年10月。期限届满后,徐先生未提出延长驻外申请,也未回国。为此,研究所于1993年5月30日,对徐先生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同年底,研究所口头向徐先生通知了该决定。1995年2月,徐先生回国到研究所办理退休手续未果。
2004年6月,徐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研究所的处理决定、办理退休手续、补办1998年10月以后的养老保险。研究所辩称,徐先生进行博士后学习期限届满后,未提出再次延期申请,亦未回国参加工作,研究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徐先生作出自动离职的决定,并无不妥。徐先生在逾期不归国后,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第三国,研究所于1993年1月5日想方设法将处理决定通知到徐先生,徐先生在获知决定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研究所是事业单位,目前没有启动社会保险办理程序,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先生不服,以研究所作出处理决定前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提出批评教育,违反了法定程序,处理决定应认定无效为由上诉到二中院。研究所对徐先生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徐先生不属于擅自离职人员,且其当时在国外,地点不详,也无法批评教育。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已构成自动离职,研究所对其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妥,故对徐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先生称研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不足,不予认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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