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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陌生人半夜敲门不开 滋事者坠楼自己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8
标题: 陌生人半夜敲门不开 滋事者坠楼自己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叶子  心田) 喝醉酒的白某半夜在张某家门口一直叫喊,张某因不认识白某,就未开门,并让李某和王某一起过来查看,后白某坠楼身亡。白某的父母以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有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月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12日22时40分左右,两原告之子白某酒后来到张某居住的马鞍山市某小区3栋403室门前,叫喊着要求张某开门。张某从猫眼观察发现不认识白某,便没有开门。白某一直在外叫喊,并威胁张某一定要开门。张某当晚一人在家感到害怕,遂打电话给其同事李某,并要求李某喊上自己的朋友王某一同到其住处看看。李某接到电话后即开车和王某一同来到张某住处。当李、王二人来到张某所住的四楼时,并未发现白某,随即听到有人坠楼的声音。李、王赶到楼下,发现白某躺在地上,二人即拨“110”报警。公安局随即出警,并通知“120”抢救伤者。第三天,白某不治身亡。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白某系意外坠楼死亡。
  两原告认为,白某的死亡与张某、李某、王某三被告的行为之间有一定联系,三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三被告辩称,三人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白某自己坠楼身亡与三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因夜晚在家受到他人威胁而邀请同事、朋友来其住处查看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李某、王某应张某要求,来其住处查看原委,其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三被告的行为均无过错。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白某的死亡与三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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