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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室变杂货店 “腾龙苑”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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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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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室变杂货店 “腾龙苑”被判违约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上海市沪太路“腾龙苑”的房产商不仅逾期交房,还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果被业主张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终审判决,房产商给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将擅自改变为杂货店的房屋恢复为门卫室。
张先生于2002年9月与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以暂定价49.5万元向该公司购买沪太路上的“腾龙苑”某号01室商品房,新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前交付商品房,交付房屋的标志是新源公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预售合同同时还约定,新源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若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了小区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新源公司恢复或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并于同年3月18日补交了3000余元房屋面积差价及物业管理费等进户费用,领取了上述房屋的钥匙。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其中有“本人承诺对腾龙苑商品房的交付无任何异议,特此申明”。业主张先生的各项手续办妥后,就是等待领取产权证了。可产权证迟迟未批,张先生经过了解后才得知,办不出产权证的原因竟是由于小区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比合同约定日晚了整整一个月,直至2003年3月28日,房产商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张先生又发现,新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将原小区次入口内侧南面的绿化擅自改成了杂货店。
业主张先生诉称,因为新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现要求新源公司承担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和按小区原规划将擅改部分恢复原貌。
新源公司则辩称,业主张先生已经签署了“承诺书”,表示对“腾龙苑”商品房的交付无任何异议,故认为张先生已放弃了追究新源公司的违约责任,所以不应承担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小区次入口内侧南面的房屋已经于2004年5月报规划部门批准,故不属于擅改小区平面布局。
市二中院认为,虽然业主已签署了“承诺书”,但房产商无法证明已告知了业主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一实事,也不能证明业主在明知其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自愿放弃了以取得该证为交付条件的权利,“承诺书”的签署只能表明业主对房屋入住时的表象无异议,所以房产商应对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业主主张房产商擅自变更小区布局,应予以恢复的请求,法院认为房产商将原绿化改为建筑物是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但规划部门只批准房产商将建筑物用于门卫室,现新源公司擅自将门卫改为杂货店确属违规,业主张先生的主张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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