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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据不利拒绝测谎 郑国公司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8
标题: 证据不利拒绝测谎 郑国公司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高远) 上海郑国经贸有限公司状告金田集团电缆有限公司拖欠1088.96万元的佣金,却在法院核实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过程中,拒绝到法院接受心理测试。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综合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推定补充协议系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才伪造,对被上诉人郑国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4月8日,郑国公司与金田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一份,约定由郑国公司以金田公司下属公司的名义就电缆等材料开展国外销售业务及生产技术转让事务,事后,该经销协议未履行。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才向金田公司报告信息,并由郑仁才代表金田公司与巴基斯坦通信有限公司签定一份电缆线购销合同,由金田公司向巴基斯坦公司提供电缆,该合同实际履行。2002年7月至2003年1月,郑仁才与金田公司多次传真,就郑国公司应获业务报酬问题进行交涉。金田公司因郑仁才在此单交易中翻译错误导致亏损,故拒绝支付郑国公司索要合同价款3%的业务报酬。
  2003年11月,郑国公司起诉金田公司要求支付合同价款12%的佣金,其依据的是一份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由郑仁才书写、签字并有金田公司盖章的补充协议,该协议记载:“……现商定,金田公司将收取货款的12%约13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88.96万元作为郑国公司应得佣金,……”。该补充协议中,金田公司公章形成在前,文字形成在后。金田公司对这份补充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提出了一些疑点,认为这份补充协议系由郑仁才利用过去代表金田公司洽谈生意时获得的盖有金田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笺伪造而成。
  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金田公司按照该补充协议支付郑国公司佣金。
  金田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国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有伪造嫌疑,主要理由为:1、协议内容与查明事实不符。在金田公司已拒绝支付合同价款3%的业务报酬、且与郑仁才关系恶化的背景下,金田公司再签署协议同意支付对方合同价款12%的报酬,与常理不符。2、补充协议签订的方式不符合交易惯例,协议的签订应当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而补充协议仅为郑国公司单方持有,且系郑仁才所书写。与经销协议签约的打印形成、双方签字、盖章的方式相悖。3、补充协议的书写格式与经销协议不符。经销协议中金田公司是甲方,而在补充协议中金田公司却成乙方。金田公司认为,因郑仁才持有金田公司的空白信笺纸上,金田公司的印章已经盖在右下角,故补充协议中,金田公司只能落款于乙方位置。该事实与金田公司提出郑仁才携带金田公司的空白信笺伪造补充协议的事实相吻合,又与该协议中金田公司公章形成在前,郑仁才书写文字在后的事实相吻合。
  为核实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二审法院在合理期间内,通知郑仁才和金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心理测试,金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但郑仁才拒绝接受心理测试,且二审过程中始终回避法院,不愿到法院陈述相关事实。为此,二审法院认为郑国公司应对本案诉讼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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