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信鸽参赛获奖 冠亚军各索得20万奖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7
标题:
信鸽参赛获奖 冠亚军各索得20万奖金
中国法院网讯(逸馨) 举办信鸽竞赛,却不按照赛事规程兑现冠、亚军得主奖金,今天,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得奖信鸽主人王先生、徐先生奖金各20万元,同时,北京市信鸽协会亦被判令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02年10月,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信鸽协会提出申请,为开展群众信鸽活动,拟举办“北京桃园第三届名人俱乐部公棚赛”,该申请递交至北京市信鸽协会,但无北京市信鸽协会、国家体育局及中国信鸽协会的批准意见。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申请的同时,附有向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信鸽协会关于“举办信鸽活动保证书”,其内容为,该项活动以及和活动相关的赛鸽入境,拍卖及竞赛组织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信鸽协会有关规定;组织该项活动所需费用(或者奖金)由本单位负担。
2003年3月,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将举办“2003年北京市桃园名人俱乐部第三届信鸽公棚赛”之赛事规程在其“桃园信鸽网”上进行公布。该规程明确规定:1、参赛费用为每羽1000元人民币,每交4羽可免交1羽;2、录取名次为前300名;3、奖励办法为冠军、亚军、季军各奖励20万人民币等。同年4月15日,徐先生自网络“鸽讯”中得知该赛事规程后,将自己饲养的5只鸽子报名参加本次比赛,并向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参赛费人民币4000元。王先生亦通过桃园信鸽公司向其邮寄的信件得知该赛事规程,于2003年4月20日向桃园信鸽公司报送8只信鸽报名参加本次比赛,并于同年6月9日交纳参赛费人民币8000元。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向二人出示了收据。
该次比赛于2003年10月31日举行。北京市信鸽协会派裁判参与了比赛过程。比赛结束后,王先生编号为03-001812号的信鸽获得了此次比赛的冠军,徐先生编号为03-17-055596号的信鸽获得了此次比赛的亚军。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向二人颁发了冠、亚军奖杯,并按照大赛的规定,将获奖信鸽进行了拍卖,但至今未向原告兑现20万元奖金。
此后,王先生、徐先生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反赛事规程的承诺,至今未兑现奖金,北京市信鸽协会作为监赛单位,未按中国信鸽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为由,提出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奖金2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信鸽协会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请求。
诉讼中,北京市信鸽协会辩称,该协会为社团法人,是民间组织,对辖区内的信鸽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不参与主赛单位参股及赢利分红,其与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该协会作为被告,主体有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查,中国信鸽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包括工棚赛)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比赛规模交纳奖金总额50%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履行比赛协议条款后退回;第十六条规定审批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对上报的竞赛活动作出批复。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接到桃园公司的申请后未作出批复亦未收取保证金。
法院认为,信鸽公棚赛活动系群众性活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棚、俱乐部及国内信鸽爱好者。原告在得知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鸽讯后,参与该公棚赛,该行为表明原告接受该赛事规程并与被告桃园信鸽之间形成了竞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取得相应的权利。原告参赛并如约履行了交纳参赛费的义务。在其信鸽获奖后,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颁发了奖杯,但未按照赛事规程的承诺向原告颁发奖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兑现奖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北京市信鸽协会虽未对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举办申请作出批复,但其选派裁判参与了该次比赛,应视为其对该次比赛活动履行了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的相关规定,向主办北京桃园信鸽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奖金的保证金,应属监管不力,因此,其应当在原告所交纳的参赛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