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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替人出头遭杀害索赔无据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7
标题: 替人出头遭杀害索赔无据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叶忠) 朋友在台球桌上打“牌九”与人因赌资发生纠纷,叶志伟为显哥们义气与朋友一道教训对方,不料竟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悲痛之余,死者父母向儿子的朋友朱某、许某索要经济补偿未果,遂将二人告上法庭。5月17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国华、丁淑国的诉讼请求。
  经查,叶国华、丁淑国之子叶志伟与朱某、许某均在浙江省慈溪市打工。2004年5月12日晚,祝某与朱某在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上张自然村一台球摊打“牌九”时,因赌资发生争执,朱某与叶志伟分别用塑料瓶等击打祝某头部,后被他人劝开。次日上午,祝某欲找朱某和叶志伟赔偿医疗费,未成。下午1时许,祝某通过杨某约朱某、叶志伟到该台球摊处理被打事宜。叶志伟、朱某到达该台球摊后,祝某要求两人赔偿人民币500元,遭到拒绝,祝某即拔出事先准备的刀朝叶志伟胸、腹部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叶志伟被刺后,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
  被告朱某辩称,他并没有雇请叶志伟帮忙。叶志伟被害系祝某所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判处祝某死刑,由祝某赔偿原告叶国华、丁淑国的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43万余元。朱某在叶志伟住院及死亡后,曾给付3700元给死者父母叶国华、丁淑国。
  死者父母叶国华、丁淑国认为,其子叶志伟是受被告的雇请,为保护被告的利益而受到杀害的,由于被告的过错和受益,被告应给予经济补偿,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因儿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币6.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之子叶志伟被害系祝某所为,并非两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且刑事判决已认定,朱某、叶志伟与祝某发生纠纷后,是祝某通过杨某去叫二人来的。因此,叶志伟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也不存在雇请与被雇请的关系。同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令由祝某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币15.43万余元。因此,两原告诉称叶志伟是应两被告之邀帮被告朱某的忙被害的,要求被告朱某作为受益者应对两原告给予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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