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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奥运冠军刘翔诉媒体侵犯肖像权案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7
标题: 奥运冠军刘翔诉媒体侵犯肖像权案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奥运会跨栏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友百货侵犯肖像权一案。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该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
  本案争诉涉及的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无论从封面印象,还是细读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相关内容属于回顾性报道。从新闻报道角度而言,即时性报道与回顾性报道,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均予以保护。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刘翔肖像进行正当新闻报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如未经刘翔允许,使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经营,则属于侵权。
  对于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的中友百货公司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面中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刘翔跨栏形象和“影响2004”、国旗红色的背景共同构成一个主题画面,以红色的暖色调为主,使人联想到奥运盛会、中国在奥运史上的突破、2004年的重大事件、短跑项目的冠军、知名人士刘翔等等;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广告在封面下方以蓝色等冷色调为主,与上面的暖色调相区别,其主题系向大众传递购物节的信息,包括卡通人物形象、时间、地点、优惠信息、向《精品购物指南》的祝贺等内容。
  根据《精品购物指南》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的特点,其读者群体对该报的认知常识,以及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角度分析,本院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从中友百货公司长期连续发布广告的行为和《精品购物指南》编辑出版报刊的程序分析,中友百货公司选择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发布广告时,并不知道报刊封面会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肖像与其选择发布的广告出现在同一期报刊上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中友百货公司未利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因此,《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依据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举证,其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回顾性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中友百货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布购物节广告的行为合法,故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故法院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2004年11月24日,刘翔因为《精品购物指南》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封面采用自己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之后《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
  2005年5月18日,刘翔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为由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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