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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赞助"122"被判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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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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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赞助"122"被判商业贿赂
郴州中院终审认为,嘉禾县人民医院虽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具有营利性,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故判决其“赞助”交通事故报警台、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非营利性医院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5月16日,该院对嘉禾县人民医院不服该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嘉禾县人民医院的行政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11日作出的行政判决,即认定嘉禾县人民医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维持嘉禾县工商局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回放
2000年9月26日,嘉禾县人民医院与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协议,交通警察大队为甲方,嘉禾县人民医院为乙方,协议载明:
1、经乙方院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借资35万元支持购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车辆及其有关配套设备(报警台设备维修由乙方负责,车辆维修由甲方负责),该协议执行5年后,嘉禾县人民医院把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借的35万元全部捐给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乙方聘请4名临时工至甲方“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时须询问是否有伤员,如有伤员则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医疗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紧急出车赶到出事地点抢救伤员。乙方也可以派医疗急救小组及救护车到甲方待命,甲方要提供必要的方便。
3、乙方可随时查询“122”交通事故接报警原始记录,如发现值班人员工作失职则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罚。
4、甲方应协助乙方收缴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费。
5、乙方大门旁挂“嘉禾县交通事故急救中心”的牌子,救护车上标明“交通事故急救车”字样。
6、甲方不能与其他医院签订类似的协议,否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所借乙方的全部资金。
协议签订后,至2002年8月,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议双方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04年4月至5月,嘉禾县人民医院经嘉禾县政府嘉政办函(2003)127号批复付给了乡村医生每输送一名住院病人20元的转诊费。
嘉禾县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04年5月14日以嘉禾县人民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中,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采用贿赂手段,其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立案调查。2004年6月7日,嘉禾县工商局以嘉禾县人民医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为由,下达了嘉工商案告字(2004)79号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12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后经听证程序,决定罚款3万元。
案件焦点
120给122捐款,是公益行动还是商业贿赂?
医院:赞助“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实质上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使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更为及时、便捷的救治,减轻事故损失;伤员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救治医院。
法院:嘉禾县人民医院采取捐款的手段实现急诊“120”与“122”交通事故报警台联动,就“120”与“122”联动本身而言,确属是对社会公益事业支持的一件好事,运作得好,可以使交通事故伤员得到更为及时、便捷的救治,减轻交通事故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嘉禾县人民医院的捐款是附加条件的,即必须按其与县交警大队签订的协议履行。目的就是为了争取更多的交通事故受伤病人的诊治机会。
给付医生转诊费是执行县政府文件,也算商业贿赂?
医院: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是县政府下达的文件准许的,并公开做账,不属商业贿赂。
法院:给付乡村医生“转诊费”,其目的是利诱乡村医生为其输送病人,争取更多的乡村患者的诊治机会。其以上两种行为均排挤了其它医院的正当竞争,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其行为应受到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制约非营利性医院?
医院:县人民医院是集医疗、讲学、科研等为一体的单位,由县财政拨款,不存在营利性质,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
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市场交易行为即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营利,针对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主体。国家按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把医疗机构划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从医疗机构这一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服务获取的利润是否用于投资者的回报来划分的,并不排除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一市场交易行为的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嘉禾县人民医院虽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具有营利性,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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