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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恋爱酿苦果 小情人为赔款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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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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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恋爱酿苦果 小情人为赔款反目
中国法院网讯(梁宇俊 黄?j仪) 两个花季少年在偷尝禁果后,少女怀孕。双方家长达成协议书,约定少女进行引产手术,男方支付手术费、营养费等1.25万元。但少女实施了引产手术后,男方却反悔。女方一怒之下将男方诉至法院。日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男方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李芳剩余4500元。
李芳和陈峰是新会某中专学校的同班同学,交往密切。2004年1月以来,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致使李芳于同年2月怀孕。2004年8月2日,李芳母亲李母与陈峰母亲陈母在当地计生办主支持下达成协议,李芳在8日前落实引产手术,陈母一次性负责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1.25万元,李芳一切后果自负,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当天,李母收取陈母支付的8000元,并写下收据一份,双方另约定余下45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8月7日,李芳在保健院入院,施引产手术,8月11日出院。
因陈峰和陈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余款,李芳多次催讨无果后,于10月13日起诉至新会法院。
陈峰和陈母在庭上辩称协议书内容笼统、项目金额不明,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协议书应属无效,不同意支付余款。而且认为陈家只负责人工引产费及营养费,剩余部分款项李母应该返还。双方在法庭上争持不下,原本的一对“小情人”也反目成仇。
新会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上赔偿协议合法有效,陈峰和陈母不同意支付余款属于反悔,不予支持,遂判决陈峰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陈峰和陈母不服提出上诉,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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