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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哈市冰凌砸死人案 三方担责赔18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哈市冰凌砸死人案 三方担责赔18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贾晋璇 王金祥) 6月29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曾在哈市轰动一时的冰凌坠地砸死人命案。在法庭上,法官多次援引新闻媒体视听资料作为判决证据,并最终判决被诉物业公司、太阳能热水器厂家和安装热水器住户按照6:3:1的比例,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79489元死亡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李爱菊,1963年10月26日出生,下岗职工,生前系原告李景发的妻子、李德鹏的母亲,李素英的女儿。2005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十五)11时许,被害人李爱菊在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小区107栋2单元楼下即香坊区延福街233号门前的人行道时,被该栋房楼顶坠落的冰块砸伤头部,当场昏倒,头部流血,有人向110报警。哈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安埠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将伤者送到省医院抢救,后李爱菊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5450.70元。死亡原因为高空坠物砸伤、急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香开物业公司、香坊分局及省市电视台、新晚报等单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就楼顶坠落冰块的原因到楼顶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在与李爱菊被砸伤的位置垂直向上的楼房顶部安装一台腾浪牌太阳能热水器,其一端结满冰挂,形如冰山。在诉争热水器旁边还有二台热水器,均无此现象。该房顶是用铁制瓦笼板铺设的斜角屋顶,热水器被安装在房脊处。房顶的围墙与铁制瓦笼板之间的排水沟早已被水灌满并结冰,围墙与斜面屋顶的瓦笼房盖形成平行状态。
  由于天气转暖,热水器外部冰块融化,再加上风力作用,造成冰块脱落。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况下,从楼顶坠落楼下,砸伤李爱菊并导致其死亡。出事现场楼房外部的排水管结满冰挂。物业公司就这一事实进行拍照,电视台、新晚报等新闻单位就此进行拍照摄像。
  肇事热水器安装在该栋楼2单元704室居民王某的阁楼楼层顶部,事发时王某夫妇正在家中,王某在看电视,忽听阁楼楼层顶部有响动,紧接着只听“忽隆”一声,从楼房顶部滑下一大块物体,王某立即到阳台向楼下查看,发现一人被滑下的物体即冰块砸伤昏倒。该热水器的所有人系被告高洪杰。该热水器系高于2003年12月6日在哈市腾浪太阳能热水器总经销(个体业主)销售点购买,并安装于楼层顶部。当日,物业公司、高到销售点找业主魏巨雷,将热水器产生冰挂事实告之。次日,魏撤离经销处,去向不明。原告李景发就妻子死亡事宜与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年3月1日,李景发向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诉争热水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处冰块形成是该太阳能热水器曾经漏水所致”。
  在长达9页的判决书中,法官详细叙述了事发后证人所见情景、物业公司所做调查、该热水器哈市经销点及原厂出厂保证,甚至包括2005年2月气温、风速、风力等自然情况。
  另查明,高在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时个体经销商向其提供太阳能热水器致用户产品介绍、企业介绍、安装说明书、质量保修卡、服务登记卡,日常注意事项、服务手册等项消费资料。
  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属于产品缺陷和产品使用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社区公共环境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的侵害人身权纠纷。诉争的主要焦点即谁应当是该起事件的责任人。并就三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太阳能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充分论证,法院认定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抢救死者的医疗费、存尸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物业公司、热水器用户及热水器厂家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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