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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喜之日灵车搅局 缺德人被拘后赔偿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大喜之日灵车搅局 缺德人被拘后赔偿3万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胡新华) 王先生儿子结婚的大喜日子,灵车、救护车却无缘无故相继前来“凑热闹”,制造这一系列的蹊跷事的李先生,在被行政拘留10天后,今天,又因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王先生及王先生儿子、儿媳精神损失费3万元。
  李先生因土地承包问题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王先生产生矛盾。今年1月27日,李先生得知王先生在家中为其子举行婚礼仪式,便于当日上午9时用自己的移动电话以王先生小舅子的名义给殡仪馆打电话,谎称王先生之子死亡,请求派车将死者拉走,同时将王先生家中的电话号码告知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接电话30分钟后驾车到达村中后,即往王先生家打电话进行询问,王先生儿子接电话后告知工作人员没有此事,且今天是自己结婚之日。殡仪馆工作人员得知后便立即返回。同日17时左右,李先生又向通州区急救中心打电话谎称王先生儿子放鞭炮时眼睛被炸伤,请求派车将其拉走治疗,并留下王先生的移动电话号码。急救中心当即派车赶往该村。到村口时,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给王先生打电话得知当天是其儿子结婚之日后,也立即返回。
  今年3月,王先生及儿子、儿媳诉至一审法院称,李先生的所为,使原本热闹喜庆的结婚仪式蒙上了一层阴影,给自己及家属造成了极大精神损害,故要求李先生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李先生称,自己由于不满王先生在村里的作风及对自己的打击报复,因此想教训王先生一下,打击他的嚣张气焰。自己因过错行为已被行政拘留,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王先生一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同意向王先生赔礼道歉,不同意支付精神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中,李先生委托代理人当庭向王先生及其儿子、儿媳赔礼道歉。王先生等3人后撤回了要求李先生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坚持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4月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以一审判决巨额赔偿无法承受,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王先生之子结婚之日将殡仪馆灵车及救护车叫至王先生家以达到扰乱其儿子婚礼的目的,其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已构成对王先生及其儿子、儿媳人格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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