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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桩桩“小事”令19岁青年领刑受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桩桩“小事”令19岁青年领刑受罚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年仅19岁的陕西人冯某,因入室盗窃一盒烟及1.5元钱时被事主发现,为抗拒抓捕,冯某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近日,冯某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11月27日中午12点多,被告人冯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华路一院内,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被害人郝女士住所,盗窃玉溪牌香烟1盒及人民币1.5元。后冯某继续翻找物品时,被回到家中的郝女士发现。冯某逃跑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邻居抓捕,冯某暴力抗拒抓捕,并将一名群众打伤。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0元,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冯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但具有入户盗窃后在户外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及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等情节,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案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冯某的行为符合该意见中所规定的情节,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抢劫未遂,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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