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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院擅自处分遗体赔偿6000 善意不是理由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医院擅自处分遗体赔偿6000 善意不是理由
  中国法院网讯(李学兵) 罗某在医院因病去世后,其父母罗国平、吴鹏仙夫妇就委托医院办理女儿罗某的遗体火化手续,但医院在未经罗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割了罗某尸体上的部分组织。罗国平、吴鹏仙夫妇愤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7月5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新华医院向原告罗国平、吴鹏仙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04年3月24日,浙江的罗国平、吴鹏仙夫妇因女儿罗某患病慕名到上海的新华医院进行治疗,可是罗某因病情恶化于2004年3月28日离开了人世。之后,罗国平夫妇和新华医院签订了就其女儿尸体火化的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双方约定,由罗国平夫妇委托医院办理火化其女儿的尸体,在尸体运往火葬场后,罗国平夫妇不看、也不要骨灰。可在3月29日,罗某的尸体尚未火化前,罗国平夫妇去查看女儿尸体时,发现罗某尸体中的部分内脏器官已存在毁损情况。之后,罗国平夫妇怀疑有人盗窃女儿尸体内脏,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新华医院的一名医生实施了切割尸体上部分组织的行为。但该医生讲,他当时之所以切割尸体完全是出于善意及一名医生的责任,切割尸体上的部分组织,目的是希望找出致病的基因,并没有其他的企图。由于医生并无犯罪故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罗国平夫妇的报案都没有立案。
  2005年2月28日,罗国平夫妇作为原告将新华医院及实施切割的医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6万余元和其他费用4144.5元。起诉后,罗国平夫妇又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华医院及其医生向他们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代理费等费用8000元。
  在法庭上,罗国平夫妇指出,新华医院的医生未经同意,擅自切割尸体组织,且有可能非法利用,该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新华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未尽管理责任,两被告的行为是共同侵权。
  新华医院指出,医生是出于善意医疗研究的目的而切割尸体,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医生自身来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医院,他们愿意适当承担未经许可擅自切割尸体部分组织而侵犯原告权益的民事责任,不过罗国平夫妇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医院不同意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新华医院医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不应当由该医生来承担民事责任。但就新华医院而言,其未经允许而切割尸体的行为属于伤害死者近亲属感情并侵犯了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并根据新华医院实施上述切割尸体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判决新华医院向罗国平夫妇书面赔礼道谦,并赔偿罗国平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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