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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组织众"兄弟"上街抢夺 "老大"领刑1年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组织众"兄弟"上街抢夺 "老大"领刑1年半
  中国法院网讯(黄敏) 家住广西武鸣县锣圩镇的潘伟,组织众“兄弟”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城上街抢夺。4月7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潘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潘伟1990年3月出生,其与一些90后结识后成了“兄弟”。2008年10月25日,潘伟组织潘永富、卢将宝、黄珠伟、潘东铭、李耀贵(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武鸣县乘车到都安县安阳镇伺机抢夺财物。当天,潘伟在安阳镇华东旅社住下,指使潘永富、卢将宝、黄珠伟、潘东铭、李耀贵等人上街寻机行抢,自己则坐镇指挥,当“老大”。
  当天下午15日许,这伙人开始“分组”行动。卢将宝、李耀贵在安阳镇东阳商场附近对韦某某实施抢夺,抢走韦某某两只价值1133元的金耳环,后带回旅社交给潘伟处理。
  当天晚19时许,潘永富、黄珠伟在安阳镇红河集贸市场附近对黄某某抢夺,抢走黄某某一只价值564元的金耳环,后被黄某某追赶,潘永富被迫把金耳环交出。
  第二天上午10时许,潘永富、李耀贵在安阳镇休闲广场附近一条小巷内对苏某某抢夺,抢走苏某某一只价值541元的金耳环,李耀贵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挥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伟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潘伟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抢夺的财物已被收缴退还被害人,故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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