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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流浪歌王”陈星中山维权获赔近10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流浪歌王”陈星中山维权获赔近10万元
  歌手陈星诉广东省中山市13家音像制品商行业主著作权侵权系列案,日前在中山市开庭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音像制品商行业主阮某某、李某某等人停止销售彩封为《流浪歌》、《同船过渡》的盗版CD光盘;陈星依法获得赔偿近10万元。
   20世纪90年代中期,陈星以《流浪歌》唱出了长年奔波在外、背井离乡、追逐人生梦想的打工者心声,而受到广泛欢迎。1997年6月27日,其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创作的《流浪歌》、《梦你》、《大西北》、《望故乡》、《避风港》等作品陆续在该协会进行了登记。因发现中文家庭影院音像行等被告分别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未经自己许可、侵犯个人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陈星决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为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陈星派人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申请了广州公证处对购买盗版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将购买的盗版音像制品予以封存,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13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每位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2万元、办案费用等相关合理费用2720元,并登报道歉。开庭后,有6家音像制品商行与陈星达成庭外和解,每家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至4000元,另外7家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星诉请理由成立,被告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陈星未提供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额,根据各商家的侵权情况,分别判处5000元至8000元的经济赔偿以及2720元的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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