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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公司改动原告工资凭证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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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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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公司改动原告工资凭证输官司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工资纠纷案,被告某旅游用品公司因改动原告工资凭证而输了官司,被判支付王某工资39400元及加班费5478元。
2001年底,王某受邀到这家旅游用品公司工作,担任业务管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加班费另行结算。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决定离开公司并与公司结账。公司老板出具书面材料,确认王某总工资为47500元,扣除已支付的8100元,应再付39400元,另外还有加班费,并约定此款于同年8月底付清。但当王某按约领钱时,老板却矢口否认。
庭审中,王某当庭出示了老板写给她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公司欠其工资39400元及加班费的事实。而被告公司老板则拿出了由王某签收的工资记录,上面写着“二、三月份工资总计33000元,四月份工资12000元”。被告公司老板辩称已付给王某45000元,不存在拖欠工资款的事实。王某直呼冤枉。
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上的万位数有添加之嫌。以千位数计算原告领取的工资,正好与被告出具的欠条相吻合,于是法庭决定对工资凭证上的内容作技术鉴定。经上海市公安局的技术鉴定,发现该工资凭证上33000元中的万位数“3”及12000元中的万位数“1”,系经过添加而成。
法庭认定,这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被告公司老板提出的辩解意见站不住脚。
法官说法
证据是法院审理、裁判案件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当事人在诉讼时证明自己主张的重要工具,在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提出诉辩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否则,法院不能采纳,当事人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其中的客观性要求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即真实、客观。当事人希望胜诉的心态本没有错,但为了赢得诉讼采用非法手段,不惜违背道德和良知,耍小聪明企图蒙混过关,到头来只能是错上加错。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目前一些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工资发放无正规工资单及相关财务凭证,故在签收工资时,一定要谨慎,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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