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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类职业"遭遇尴尬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三类职业"遭遇尴尬 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史丽丽) 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其继承人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的职业为渔民,属职业分类表中的‘三类职业’”为由,拒绝赔付全额,只同意赔付保险金额的50%。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侯某某等四原告保险金1.5万元。
  投保人侯某生前系某渔业公司职工。2003年10月31日,侯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定额保险单》一份,约定保险费为50元,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为1.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10月31日至2004年10月30日,职业类别栏为空白。保险单签订后,侯某于2004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侯某的四位合法继承人依据该保险单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被告予以受理,但就投保人的职业性质和赔付金额与原告产生分岐。原告要求以合同规定的全额1.5万元赔付,而被告以投保人的户口登记为渔民,属三类职业为由,只同意按职业类别赔付保险金额的50%即75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实投保人侯某生前并不是渔民,而是某渔业公司的后勤管理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生前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投保人意外死亡后,其继承人起诉要求被告赔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投保人的职业为渔民属三类职业”,而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证实投保人纯系某渔业公司后勤管理人员,由于投保人生前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单是格式合同,而在合同的职业类别栏内并未填写任何内容,属双方就职业项目未曾约定,依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付四原告赔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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