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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打官司拒付代理费 律所状告"雇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打官司拒付代理费 律所状告"雇主"
  中国法院网讯(顾慧华 俞妙琴) 聘请律师打官司却没能达到预期效果,江苏省通州某棉麻公司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结果被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日前,经通州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某棉麻公司支付2万元代理费,原告律师事务所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7月2日,南通一家律师事务所与通州某棉麻公司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双方对代理方式、代理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律师所委派律师的代理下,棉麻公司以下属一家子公司的名义起诉南通一家纺织公司,要求纺织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4.55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5万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棉麻公司与纺织公司却在庭外私下达成协议:由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29.5万元,同时因新疆某商务中心及经办人尚欠纺织公司巨额货款,双方又约定共同依法律程序追索该笔货款,追款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追款所得财产各半享有、分配。公司在赴新疆追款中,因货物买卖涉及犯罪,追款未果,却花去车旅费用2.8万元,其中律师所代垫了8000元。不久,棉麻公司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因官司打了却未能起到效果,棉麻公司甚为不满,拖欠不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数次追讨律师费未果后,将棉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棉麻公司按约定给付律师代理费3.54万元及返还代垫费用8000元。
  庭审中,棉麻公司辩称,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是事实,但未支付代理费却事出有因,责任不在被告方。同时,双方约定诉讼中额外支出的全部费用由律师所负担,故律师所在办案中代垫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严格遵守。在代理诉讼中,由于出现了律师所不能左右的意外情况,致使棉麻公司的诉讼目的没有实现,此责任不能归结于律师所方,因而,双方约定的代理费仍须按约支付。至于律师所代垫的办案费用,应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在通州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律师所与棉麻公司互谅互让后,依法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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