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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指使酒友打工友 认罪赔偿获缓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5
标题: 指使酒友打工友 认罪赔偿获缓刑
  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男子指使酒友殴打工友的寻衅滋事案。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印某某系泗洪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200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印某某因工作琐事与工友吕某某发生矛盾,遂对其产生不满,为泄愤,便指使常在一起喝酒的酒友罗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后罗、江两人按照被告人印某某的指意,用拳头击打吕某某面部,致吕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指使罗某某、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印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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