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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动”纠错连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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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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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动”纠错连惹官司
福建省厦门市的林女士向业务伙伴王某的银行卡上汇款时,不慎误将巨款汇到南京朱某的账户上。应林女士要求,银行当即“纠错”,直接将朱某账户上的钱划给了林女士。朱某认为银行越权划款,将银行告到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返还朱某16.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败诉后,银行又把林女士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败诉损失。8月2日,集美区法院判决被告林女士败诉。
巨款汇错账户
44岁的林妮是厦门市从事粮油交易的私营老板,2004年5月10日,她在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集美支行向业务伙伴王某的银行卡上汇入16.3万元小麦款,结果却把钱错汇到了南京一个叫朱颂的账户上。
12天后,林妮发现了自己的失误,心急火燎地赶到农行集美支行,请银行协助把错汇巨款追回来。银行经核查认定林妮确属汇错了款,于是答应了她的要求。林妮当即在集美支行营业部填写了《金穗卡跨省交易委托书》,具体内容为“本人不慎于2004年5月10日在该行柜台办理存款163000元,将王某正确卡号4583××××(尾号)误填为5132××××,其与5132××××号码持卡人无任何商品交易纠纷,请求该行为其追款。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农行集美支行将情况通报给农行南京市支行察哈尔路分理处,朱颂正是在这个分理处开的户。
农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经核查认定情况属实后,根据林妮的上述申请,当即对朱颂所持5132××××尾号号码金穗卡中的163000元进行了冻结,随后又进行了划扣。
越权划款成被告
朱颂原系福建金穗粮油制品有限公司驻南京办事处负责人,其实和林妮相识。发现账户被银行冻结且又划走巨款后,他认为银行根本没这个权利。他要银行把划走的钱还给他,协商不成,朱颂一纸诉状将农行察哈尔路分理处及农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这笔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金穗借记卡,实质上是双方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将原告卡尾号为5132××××的金穗借记卡中的163000元款项划扣并返还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办理并取得金穗借记卡时起,原、被告即为存储合同的平等双方,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为储户保密,将进入储户账户的所有款项视为该储户均已享有所有权。除法定机关之外,金融(储蓄)机构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金融(储蓄)机构储蓄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划扣。本案中,第三人对当初原汇入原告账户的163000元表示系误汇而导致该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即使第三人该意思表示属实,也应该由第三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被告划扣不当以致原告账户内163000元款项因此减损,应当由被告首先承担偿还的责任。被告在承担偿还原告损失的责任后,可按当初第三人申请时的承诺,依照法律的规定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问题,法院在本案中不应干涉。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朱颂债务(存款损失)人民币163000元及相关利息。
银行再告林女士
随后,农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找到林妮,要她按照当初出具的承诺承担败诉损失,这下林妮不答应了,银行无奈这才将她告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集美法院很快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各说各有理,双方争执不下。
原告农行南京察哈尔分理处认为,自己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向朱先生承担偿还责任,因此遭受损失,林女士应该将16.3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原告,并偿还4870元诉讼费。
被告林女士辩称:自己追回误汇款,没有不良动机、没有过错,不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朱先生不当得利是明显的事实,归还款项是天经地义。可是朱先生却利用法律盲点,只谈农行扣款没有法律依据,却闭口不谈自己不当得利应该归还。原告对账户名称与卡号不符的来款给予办理入账,造成款项错汇事实,也应当承担核对失察的责任。
8月2日,厦门市集美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女士自案件生效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农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16.3万元,诉讼费用4665元亦由林女士承担。
编后余思
这样的“好事”做不得
格西
目前,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及商务往来中,使用银行汇款的越来越多,因为账号、卡号是由数字组成的,稍不留神便会出现差错,结果将钱错汇到别人账户或卡号上。失误在所难免,问题是如何避免一误再误。
在上述连环官司当中,引发连环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方面。也许有人不理解:银行知错就改,没有恶意,甚至可视为一种良好的作风,怎么还惹上了两场官司?问题就在这里:银行忽视了法律的规制。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银行在类似纠纷中有调查事实真相及冻结、划转客户账户款项的权利,由储蓄机构根据其本人的资料和陈述进行直接划扣处理,既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允许,也容易导致和引发金融、经济流转纠纷与风险,不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序。所以,即使近水楼台这种“好事”也做不得,违法越权操作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如此调整这起纠纷,乍看似乎是给汇错款者及给“做好事”的银行制造麻烦,其实不然。法院这样做正是为了保护更广大储户的利益,如果放任银行这种越权行为,必然导致类似的纠纷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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