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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公示丧失劳动能力 困难户状告居委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5
标题: 被公示丧失劳动能力 困难户状告居委会
  据潇湘晨报8月11日报道 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村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告栏中张贴的一张困难户公示表中,将辖区居民谭某列入社区困难补助对象,却引起谭某的不满,并将告示撕下。原来,在困难原因一栏中,谭某被公示为“丧失劳动能力”。去年10月,谭某把居委会告上法庭,诉称其女友看到公示表后与其分手,要求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8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被告咸嘉村居委会在社区公告栏中张贴对原告困难原因的更正声明;驳回原告谭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起因:一纸困难户公示惹官司
  2002年12月,咸嘉村社区居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困难户进行摸底调查,2002年12月27日,居委会在社区公告栏就困难户的基本情况和困难原因列表公示。该公示表将社区居民谭某列入社区困难补助对象,困难原因是“丧失劳动能力”。两天后,谭某在社区公告栏中看到了该公示表,认为咸嘉村社区居委会对自己的困难原因说明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第二天晚上,谭某将该公示表撕下。
  2003年春节前,咸嘉村居委会将谭某作为困难户,发放了春节慰问金,谭某也按时收取。令咸嘉村居委会意外的是,2004年10月29日,谭某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把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888元。
  原告:公示导致和女友分手
  谭某诉称:咸嘉村居委会的公示表毫无根据地把他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其女友看到公示内容后,更是离他而去。为证明自己和女友分手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女友看到公示的内容,谭某向法院提交了两封署名“梅”的人写给他的信,还出示了17张医药发票,以证明其和女友分手后生病就医的事实。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咸嘉村居委会辩称,在对困难户公示期间,公示对象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经核实后异议情况成立的,可以及时予以纠正。但是居委会在公示后,没有接到任何异议,并安排专人将困难补助发给了原告,原告称因公示其困难原因导致与女友分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居委会作出更正声明
  对于原告出示的两封信和医药发票,法院经审理后没有采纳。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咸嘉村居委会以公开的方式,失实公示谭某困难原因,不当评价了原告名誉,明显具有造成降低原告在行为、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度的后果,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对其才能、信用、作风等社会价值要求给于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受到侵害,被告已经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谭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因没有提交关于精神受到损害的合法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4月5日,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咸嘉村居委会在社区公告栏中张贴出对原告困难原因的更正声明;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4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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