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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房东"盗窃承租人巨款被判7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5
标题: "二房东"盗窃承租人巨款被判7年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韩吉祥) 北京市24岁的女无业人员昌晓昆,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后,利用回房查看热水器的机会顺手牵羊,将承租人的款物盗走。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昌晓昆上诉,维持原判,以盗窃罪判处昌晓昆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0元;责令昌晓昆退赔5.3万元发还被害人夏女士。
  2004年12月9日,昌晓昆将自己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承租的1套房屋转租给夏女士。夏女士接租后发现屋内热水器有问题,便打电话让昌晓昆前来修理。2004年12月17日20时许,昌晓昆敲门见屋内无人后,便用自己以前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当她检查完热水器发现没问题准备走时,看见夏女士床头的桌子上有一个银行纸袋开着口,里面放着几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便顺手将袋子和钱拿走。后昌晓昆发现纸袋里有5万元人民币、400美元和夏女士的身份证及1张内存3万元的存折。2005年初,昌晓昆持夏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折到银行准备取走3万元存款,因不知密码,其便申请挂失密码,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夏女士第二天到银行挂失时,得知有人冒充自己取款后,当即便报警。7日后,昌晓昆再次到银行取款时被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昌晓昆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昌晓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考虑昌晓昆能够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的量刑适当,判决罚金的数额、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并无不当,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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