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员工诉超市搜身侵权被驳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5
标题:
员工诉超市搜身侵权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李园晴)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景先生诉被告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永定路店强制对员工搜身一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景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景先生诉称,原告系被告超市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曾遭到被告方防损员数十次搜身。被告这种行为给原告身心带来很大伤害,以至于原告对上班产生了害怕心理,且对任何单位都失去了信任感。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搜身。被告确实制定了对员工的自查制度,要求员工配合防损员进行检查,主要方式就是将包内物品翻出让防损员检查,但防损员从不去翻员工的皮包,更未对任何员工实施强制搜身。另外,自查制度本身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宪法。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佐证其所述,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店内员工田某等人的证言,但上述两位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永定路店原防损员马先生到庭为原告作证,其表述:在做防损员时只是员工自行将兜内或包内物品翻出让防损员检查,但不会主动去翻员工的口袋或皮包;公司也对防损员提出过要求,在检查时不得与员工发生身体接触或对员工有侮辱行为。
法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因原告方证人田某等人未出庭作证,故法院对其书面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方到庭证人马先生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方防损员在检查时未对员工的身体及所携带的皮包进行搜查。被告是商品零售业企业,其确立自查制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要该店在执行该制度时没有发生非法搜身的行为,则不会构成对员工人身权益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就非法搜身行为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的诉讼请求。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