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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密码被改万元存款丢失 储户告银行获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4
标题: 银行密码被改万元存款丢失 储户告银行获赔
  密码被篡改,万余存款不翼而飞,储户报案后得知款被犯罪分子用假卡窃取。索赔无果后,储户老覃一纸诉状将某银行曲靖市分行告上了法庭。昨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在二审中,判决银行赔偿老覃12880元。
  据了解,2003年3月17日,在曲靖经商的重庆市忠县个体户老覃,到某银行曲靖市分行一分理处开户办理长城借记卡存款业务,并设置了密码。同年4月24日,老覃持自动取款卡取款4000元;同月29日上午,老覃持取款卡查询存款余额时,发现密码被篡改,余额已经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款是犯罪分子苏某等两人乘老覃在自动取款机操作时,窃取密码后用伪造的假卡,采用转款及直接支取的手段窃取。
  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发生后,老覃多次找银行理论无果,于是起诉至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16100元及存款利息。
  麒麟区法院一审认为,老覃办理储蓄存折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履约过程中,老覃存款被犯罪分子窃取的客观事实存在。银行所设置的自动柜员机不能识别假卡,从技术上尚不能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当对这种特殊的交易风险承担主要责任。还有,老覃对卡号和密码泄露并无主观故意,判决某银行曲靖市分行于15日内赔偿老覃存款12880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分行、分理处及老覃均不服判决。老覃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分行及分理处以电子服务系统是否完善,自动取款机是否能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应由银行审查并裁定,银行在此案中并无过失,以及该类型案件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等提出上诉至曲靖市中院。
  曲靖市中院审理认为:老覃存款被假卡支取的付款行为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清偿行为,老覃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不能由此灭失;老覃疏忽大意造成卡号及密码外泄,同样属于违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确定责任并无不当。在本案中,曲靖市分行某分理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第五款关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二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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