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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夜闯景区溺亡 景区管理不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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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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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夜闯景区溺亡 景区管理不善赔偿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天台县法院判令天台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赔偿徐某夫妇50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4年12月19日晚,天台县石梁镇徐某夫妇17岁的独生儿子和同学到赤城景区游玩。进入景区后,有同学要如厕,可夜间通往公共厕所的通道一片漆黑,徐某之子遂用手机荧光为同学照明,途中不慎掉入路边水塘溺水身亡。
全家独苗眨眼就没。2004年12月21日,悲恸欲绝的徐某夫妇将赤城景区的管理部门——天台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99047元。
徐某夫妇认为,作为景区管理者,天台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明知晚上开放景区有危险,却仍在晚上向社会公众开放,且无人在景区引导值班;事发当晚,孩子们是按照指示标志所指路线去厕所,而路左边紧临覆盖满浮萍的水塘则深达五六米。作为景区管理者,被告不但未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等任何防护措施,甚至于连通往厕所的路灯和整个厕所灯都未亮。因被告管理疏漏,留下隐患,才酿成这起溺亡惨案。被告对这起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天台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事发当晚,包括原告之子在内的8名学生擅自进入赤城景区嬉闹。赤城景区白天收取适量门票系有偿服务,晚上不提供服务,没有收取门票。景区对夜晚擅自进入的游人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原告之子是在为其他同学提供服务并在嬉闹中自身不慎落水的,景区管理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有偿服务与安全保障并无必然联系,故对被告辩称只对白天购票进入景区的游客提供服务保障,而对晚上进入景区游玩的人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的主张,不予支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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