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律师见证不是"宝大祥" 400万贷款要打水漂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4
标题: 律师见证不是"宝大祥" 400万贷款要打水漂
  匆匆忙忙将抵押合同交给对方自己去盖章,随随便便“口头委托”律师“补”见证,一份近8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因银行的“不负责任”终于惹出了大麻烦。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市某银行要求被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承担逾期贷款罚息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银行认为,由于被告律师在没有亲眼见证有关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及核实盖章、签字人的情况下,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律师见证书,导致原告受到损失。在七宝海鲜城无力还款时,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律所则辩称,原告银行系先签合同后见证,而且还是口头、无偿委托被告进行见证。原告要求被告对已发放了贷款的抵押合同进行审查时,只是程序性审查,并非实质性审查,即被告对原告的见证书并不存在实质性信赖,其放款行为并非完全依赖于见证书。作为无偿受托人,被告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贷款风险的请求,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为原告提供见证服务的过程分析,原告将当事人均已加盖印章及签名后的合同交给被告见证,且是合同签订当日交由被告见证,被告显然不可能“亲眼见证有关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及当面核实盖章、签字人”。
  法院另认为,对于标的额近8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的见证,原告仅采取了口头委托形式,未向被告支付相应报酬,且见证书仅将原告与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而该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却由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及上海七宝海鲜城共同盖章及签名,足见原告对于被告的见证行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有关人士认为,律师见证不是“宝大祥”(编者注:上海方言,用以表示没有风险),在作见证时,一定要依法行事。
  据悉,原告银行不服,已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口头委托补见证
  1999年3月,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海鲜城以漕宝路某处建筑物(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作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限自1999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止,担保对象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担保期限内签订的、累计借款未还部分本息余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3月10日,银行和七宝海鲜城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和签名,然后银行委托七宝海鲜城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合同转交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及签署法定代表人签名。
  很快,合同上的全部签章都“到了位”,当日,银行口头、无偿委托了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对抵押合同进行见证。由于时间紧迫,律师出具了见证书,载明:“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该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抵押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签约程序合法,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该抵押合同上的签字属实。”
  然而合同到期后,七宝海鲜城并未按时还贷,反而欠了银行本金400万元。万般无奈的银行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宝海鲜城归还欠款,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份抵押合同上“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故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应由七宝海鲜城独自归还。2003年3月,由于七宝海鲜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今年1月,讨不到钱的银行将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