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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宅急送为宣传词维权 飞客公司赔偿两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3
标题: 宅急送为宣传词维权 飞客公司赔偿两千
  中国法院网讯(陈坚) 日前,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公司)诉被告北京飞客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飞客公司被判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原告宅急送公司诉称,宅急送公司从事快递运输业务,并在该公司网站对快运通道、合作伙伴、风险保障等业务情况进行宣传,其中“珍重承诺,送物传情”和“不言实行,忠孝为先”的企业文化更是其中重点,原告公司对上述宣传文字享有著作权。被告飞客公司在其网站的“企业文化”网页中抄袭了原告公司网站部分宣传内容,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飞客公司停止侵权,向宅急送公司书面致歉并在全国性报纸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公司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以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飞客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曾委托他人制作网站,该网站部分内容确系从宅急送公司网站借鉴而来,但被告公司网站仅系半成品且未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公司亦未因此获利。宅急送公司网站宣传文字以及其所称的“珍重承诺,送物传情”、“不言实行,忠孝为先”企业文化均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被告公司未侵犯宅急送公司的著作权,不同意宅急送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宅急送公司网站所载关于该公司快运通道、合作伙伴、风险保障等业务情况的宣传和介绍,系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客体。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根据该网页之署名确认宅急送公司为上述宣传和介绍性文字的作者,宅急送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对宅急送公司称其对“珍重承诺,送物传情”和“不言实行,忠孝为先”文字亦享有著作权的主张,因该十六字亦曾出现于其他媒体,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宅急送公司即为该十六字之创作者;且即使宅急送公司为该十六字创作者,因该十六字并未超出汉语词组之一般文字组合习惯和规则,法院亦难以认定该十六字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文字作品独创性标准。但宅急送公司对该十六字不享有著作权并不影响其对该公司网站所载之宣传和介绍性文字享有著作权。
  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判令被告北京飞客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宣传和介绍性文字的行为,在被告北京飞客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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