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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3600余万元 2被告人新余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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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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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3600余万元 2被告人新余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新余法宣) 一起涉嫌虚开3600余万元增值税发票大案于5月12日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被告人王金星、钱新平在被告席接受审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底,上海鼎壑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钱新平与江西新余市新钢特殊钢公司原科长王金星商量,将在特钢公司购买了弹簧扁钢但不要发票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其所在的上海鼎壑公司,钱新平则按所开发票票面金额的3%支付好处费给王金星。
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在新余特钢公司与上海鼎壑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金星为被告人钱新平所在的上海鼎壑公司虚开弹簧扁钢增值税发票27份,虚开税款数额17880278.15元,被告人钱新平支付给王金星人民币51万元。以上虚开的27份发票,均由上海鼎壑公司在税务部门进行抵扣,抵扣税款数额2597989.14元。
被告人钱新平伙同王金星从新余特钢公司虚开了弹簧扁钢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其无法向相应的元片业务单位提供元片购销发票,被告人钱新平就虚构扁钢贸易,将从新余特钢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虚开给其供元片的业务单位。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钱新平共向其元片业务单位——杭州萧山兴发电厂等1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份,虚开税款数额18189043.84元。上述14个单位中,有13个单位将虚开的扁钢发票进行了抵扣,共抵扣发票179份,抵扣税款数额2765367.07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4上年以来,被告人王金星利用其负责新余特钢公司弹簧扁钢销售业务及担任新余特钢公司经营部型材科科长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7.1万元。
上述指控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金星、钱新平无异议;被告人王金星就检察机关指控其接受被告人钱新平支付给其51万元好处费属受贿犯罪提出辩护,辩称不构成受贿罪。
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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