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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自进入变电所 造成损害自己担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3
标题: 私自进入变电所 造成损害自己担
  10月1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某要求常熟市建陶有限公司、某拆房有限公司和常熟供电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要求。
  法院查明,去年12月9日,汪某私自进入建陶公司已经拆迁的旧厂区变电所拾荒,用携带的铁撬棒撬金属板时,右手食指被高压电击伤,后在医院实施截除术,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今年6月,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建陶公司、某拆房公司和常熟供电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因35KV供电进线未拆除,拆房公司征得建陶公司同意,在建陶公司旧厂区变电所未断电的情况下,不拆除该变电所,并在不久后将场地及变电所移交给了建陶公司。为防止外人进入变电所二搂高压电危险区域,建陶公司在变电所内墙上及木板上书写了“楼上有高压电请止步”字样,并将通往二楼的楼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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