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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湖南组织"为名贴条敲诈车主 2青年分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3
标题: 以"湖南组织"为名贴条敲诈车主 2青年分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富心振) 以“湖南组织”为名,将有砸车、烧车等威胁内容的敲诈纸条张贴在他人车辆上,向车主勒索钱财。近日,吴健、夏友坤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2月下旬,外地来沪青年吴健、夏友坤经预谋,准备了书写有以“湖南组织”之名砸车、烧车等威胁内容并索要钱财及联系电话的纸条,由吴健单独或伙同夏友坤张贴于停放在南汇区航头镇果园村、航东村、新场镇新北新村附近的车辆上,分别向唐某等9名车主索要3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钱款。其中,车主周某收到威胁纸条后,通过与吴健电话联系,以银行卡汇款的方式,支付了250元。
  期间,吴健、夏友坤为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还将车主陆某、陈某停放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砸碎,造成直接物损1829元。
  同年12月30日凌晨,吴健欲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和暂住处查获上述用于敲诈勒索的纸条56张、移动电话机一部及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一张。后吴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伙夏友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健、夏友坤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向多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依法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吴健、夏友坤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大部分未得逞,依法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吴健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也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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