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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驾名牌摩托专抢女士挎包 睢县飞车贼获刑三年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3
标题: 驾名牌摩托专抢女士挎包 睢县飞车贼获刑三年半
  中国法院网讯(梁锦学 李惠) 5月17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由副院长李文彬担任审判长组成巡回法庭,到睢县城郊乡北关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当庭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陶振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陶振林驾驶“豪爵”黑色弯梁摩托车,在民权县文化路附近,乘行人刘某不备,将其胳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2张、奇亚牌化妆品3瓶(价值700余元)、发货单等物品。由于包内无现金,陶振林便将所抢财物丢弃,并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晚7时许,陶振林又驾驶摩托车,在民权县城府后街,乘行人代某不备,将其挎在肩部的挎包抢走,抢夺时将代某拉倒致其左手擦伤。包内有现金1500元、三星翻盖手机1部、购物赠品卷4张和购物贵宾卡1张、银行存折卡3张、身份证、医疗卡等物品。陶振林将现金和手机留下,其余财物丢弃。经鉴定,该被抢三星手机价值806元。
  法院另查明,2009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陶振林驾驶“豪爵”黑色弯梁摩托车来到睢县县城,在睢县中医院附近,乘行人潘某不备,将其肩部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900元、驾驶证、身份证、相册3本、带密码的存折本等物品。潘某遭抢后随即报案,睢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其带领下进行追捕,追至民权县花元乡附近时将陶振林抓获。案发后,被抢财物被追缴发还失主。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陶振林在睢县作案被抓获后,能自觉如实的交代在此之前的抢夺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诚恳,并表示坚决悔改,愿意依法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陶振林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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