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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补偿款权属起纷争 3出嫁女状告胞兄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2
标题: 土地补偿款权属起纷争 3出嫁女状告胞兄
  中国法院网讯(陈全慧)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的三个出嫁女和两个同胞兄弟,因为土地承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问题争执不下,三个出嫁女遂一纸诉状将两兄弟告上法庭。日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明亮向原告李秀红、李秀芝、李秀英支付总计1.47亩的征收土地补偿款4.41万元。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时,三原告、二被告等家庭成员都分得了一份土地进行承包耕种。随着时间的推移,三原告相继结婚出嫁,但她们在夫家均没有重新承包土地耕种。三原告所承包土地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组也没有作调整抽回。
  1998年,国家对集体承包的土地实行延包并核发证件时,因二被告均已成家立业,两被告就将属于三原告和其母亲的四人承包的土地进行均分,并各自与平台镇政府董庄村委会某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商丘市平台镇政府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被告李明亮所办证书及承包合同中的五人包含李明亮夫妇及其长子三人的土地和三原告及其母亲四人中的一半,即两个人的土地。三原告所承包土地的一半归于了李明亮名下,一半归于了被告李明军名下。
  三原告出嫁后,因与二被告的亲情关系及双方的和睦相处,三原告对二被告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以后,三原告与二被告因为赡养母亲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又由于商丘市平台镇划为河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台镇的农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户口,集体土地也变为国有土地,原、被告所承包土地相继被开发征用,土地大幅度增值,二被告名下的土地部分也被征用,三原告遂要求二被告返还自己的承包土地或退还土地征用补偿款,二被告均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军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李秀红、李秀芝、李秀英于八十年代初承包了平台镇董庄村委会某村民组的集体土地是不争的事实。1998年农村实行以户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八十年代初承包土地的延包。该村委会在此期间又没有对土地承包进行调整。被告李明军对其和被告李明亮将三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予以均分,并办在了各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予以认可和证实,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李明亮返还承包的土地每人0.6亩,共计1.8亩或返还承包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因李明亮名下五人承包土地共计4.9亩,每人折合0.98亩。三原告占有三人的一半,即三原告每人折合0.49亩,三人共计1.47亩。对三原告请求被告李明亮返还承包土地中只能支持返还1.47亩。三原告在平台镇董庄村委会某村民组分得的废闲地、自留地等,因没有包含在土地承包权经营证书中,无法具体地确认,法院不予审理。平台镇董庄村委会某村民组的耕地基本上全部被有关单位征用,被征用土地已经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金,现被告李明亮已经领取征用土地补偿款十余万元。因三原告现均已不在平台镇董庄村委会某村民组居住,对耕种被告李明亮名下下余未被征用的承包土地有一定困难,下余未被征用的承包土地由被告李明亮耕种为宜,被告李明亮应从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中按每亩3万元向三原告返还土地补偿款4.41万元。
  被告李明亮辩称自己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五人的土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五人的土地是自己和妻子及三个儿子,与三原告没有关系。因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时,原告李明亮的两个双胞胎小儿子尚未出生,没有承包集体的土地。1998年农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是八十年代初所承包土地的延包,其间该村委会又未对土地进行过调整。被告李明亮的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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