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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七龄童触电身亡获赔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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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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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七龄童触电身亡获赔20多万元
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同心县供电局3家单位共赔偿同心县豫海镇七龄童马海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多万元。
2005年6月29日下午5时许,宁夏同心县豫海镇银西二巷7岁男童马海放学回家时,途经该镇新华路与新西六巷交叉路口处,被铁通公司、网络公司通信线路杆上的带电拉线电击身亡。事发后,同心县供电局、铁通公司分别赔付马海的父亲5000元,对其他的赔偿要求没做任何处理。马海的家人悲愤之余,将3家单位及住户马某某告上法庭。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1997年,宁夏同心县供电局在豫海镇新西六巷架设供电线路,居民马某某在1997年11月7日申请入户并架设线路。2004年,铁通公司、网络公司架设线路时,在事故发生地与马某某的用电线路相互交叉,铁通公司的线路在上、网络公司的线路在下、马某某的用电线路在中间。2005年6月27日,马某某的用电线路被风刮断,马某某私自将电线在铁通公司的线路上接通,造成破损的用电线路与铁通公司钢绞线接触,致使一条街内所有水泥杆拉线带电,造成马海触电身亡。
法院认为:马某某在用电过程中,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架设线路,致使水泥杆拉线带电,是造成马海身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铁通公司明知供电线路经过处架设线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网络公司容许铁通公司架线,导致铁通公司线路带电,未尽到产权人的管理义务;供电局未能很好地尽到巡查、维修线路的义务,针对马某某拉线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3家都应承担责任赔偿。根据有关规定,马海的死亡赔偿金以每年7217.84元、20年计,共为14.4万元。此外,法院全额支持马海家人要求支付的鉴定费300元、马海家人的精神抚慰费6.5万元,3项赔偿共计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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