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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任村官指前任掠夺百万被判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1
标题: 新任村官指前任掠夺百万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胡新华) 新上任的村支部书记雷先生等四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原村支部书记冯先生大肆侵吞、强占集体财产,结果被冯先生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雷先生等人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四人在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张贴书面致歉信向冯先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四人各自赔偿冯先生1000元精神损失费,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5月17日,曾任某村支部书记兼合作社社长职务的冯先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退赔村合作社7.6万余元。冯先生被撤职后,雷先生接任。2002年8月,雷先生任职期间与三位村民一起接受某报记者采访。同年9月7日,该报刊登了一篇含有:“冯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强占集体财产……。用收款不入帐、造假帐、私自转卖集体财产等多种手段侵占集体财产,至今有100余万元下落不明……。截止1998年下台,冯已有一处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座占股约50万元的矿泉水厂(合股),一处价值约50万元的度假村,这些显然全部为不义之财”等内容的文章。雷先生等人均同意该文章发表。
  2004年11月18日,冯先生与报社达成和解协议,报社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启事,冯先生接受报社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款5000元。后报社赔偿了冯先生5000元,并于当月23日在报上刊登向冯先生致歉的声明。
  2005年1月,冯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雷先生四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故意捏造事实损害自己人格名誉。相关文章见报后在村里广为传阅,使自己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判令雷先生等四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雷先生称,接受采访所提供的材料均是事实,文章是否刊登由报社决定;即使有失实之处,也应由报社承担责任,自己没有损害冯先生名誉,故不同意冯先生诉讼请求。另外三人称,自己只是如实向媒体反映冯先生的违法行为,以引起社会有关部门重视。自己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冯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雷先生等四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雷先生等四人向报社记者提供的关于冯先生的报道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报社根据四人提供的材料且经其同意公开报道的文章,致使冯先生名誉受到损害,雷先生等四人理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四人所提向记者提供的材料属实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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