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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坠楼致残 公司合伙人赔偿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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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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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坠楼致残 公司合伙人赔偿36万
12月15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政服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一名在家政服务中摔伤致残的家政服务员获得3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今年45岁的葛文下岗后从事家政服务。他在诉状中称,自己受雇于蒋宝和张荣所开设的家政服务公司。今年1月30日,他按照蒋宝和张荣的要求到一户居民家中作家政服务,但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在擦玻璃时,他不慎从五楼坠下摔伤致残。请求法院判令,蒋宝和张荣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2822.02元。
同时起诉的还有葛文76岁的母亲高某和14岁的儿子葛某,他们认为,葛文摔伤致残导致无法尽到扶养义务,要求二被告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蒋宝和张荣满脸委屈。蒋宝说自己与葛文和张荣原先都在同一家政公司工作,后来分别出来干家政,主家给钱后大伙分,葛文曾找过自己,让有活找他一起干。她承认与张荣合伙干,但不承认与葛文是雇佣关系。而张荣则认为自己与蒋宝非合伙关系,有时给其他人发放报酬是听从蒋宝指示或是蒋宝不在时由自己发放,自己也是给蒋宝干活。她说,葛文摔伤后考虑其生活困难已借给他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文与二被告蒋宝和张荣一起从事家政服务。二被告印制了松鑫家政名片,并分别联系服务,由原告葛文具体实施服务。今年1月30日,葛文按蒋宝指示到某居民区为张某干家政,在擦玻璃时坠楼摔伤。经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原告肢体多处伤残。庭审中被告蒋宝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荣合伙共同经营,被告张荣否认,但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葛文与二被告形成雇佣关系,二被告虽无合伙协议,但从原告葛文陈述、被告蒋宝提供的证人能够证实二被告共同印制名片、联系家政服务、分取劳动报酬,因此认定二被告是合伙经营家政服务。二被告雇佣原告葛文从事家政服务,葛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母亲高某和儿子葛某作为原告被抚养人,因原告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应当由二被告给付赡养费和扶养费。
记者手记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群体越来越庞大。然而,我国有关家政服务行业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却不完善,劳动法中也没有涉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元旦、春节将至,很多家庭都需要家政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因此,一方面,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当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注明因工受伤如何赔偿等事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千万重视家政服务过程中的劳动安全,避免悲剧发生。另一方面,居民也应当找信誉度高的正规家政公司提供服务,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应当注明相关事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要求巨额索赔理所当然,但家政服务业是一个微利行业,为了化解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风险,购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一个两全之策,它既化解了雇主自身的风险,也保障了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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