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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箱手机被盗 客运公司两张"王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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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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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箱手机被盗 客运公司两张"王牌"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慕雨) 66部手机在客车行李厢中被盗,失主找到长运公司要求赔偿,长运公司却打出了免责公告和限额赔偿两张“王牌”为自己开脱。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客车盗窃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杭州长运公司赔偿失主董某损失5万余元。
2004年10月29日,在湖州织里经营手机生意的董先生来到杭州上塘通讯器材市场进货。跟以往一样,董先生将选购的104部手机(含保价手机5部),分别装入三只箱子,雇车运至杭州汽车北站。随后,董购买了杭州长运公司出售的由杭州开往湖州方向的“快客”车票及行李包裹票,按长运公司要求让搬运工将三箱手机放入了客车行李厢内。然而,让董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当客车抵达湖州站,他下车取货时却发现三箱手机只剩下一箱,其余两箱神秘失踪了。经派出所民警核对,被盗两箱手机共66部,价值7万余元。
事后,董先生找到杭州长运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而长运公司认为,行李包裹票和站内售票处的《公告》牌上,都公布了有关旅客不申报行李物品及价值,运输中若发生灭失由旅客自负的提示,董先生明知上述内容却不申报,应自担行李丢失的责任。再则,就算长运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也只有800元。双方各执一词,交涉未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运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行李包裹票和《公告》牌的提示中所称的行李系特指旅客自理行李或者随身携带物品,即旅客在乘车时能够自行看管掌控的。而董先生丢失的手机却是在交付行李费后交由承运人看管防控的,因此该三箱手机不属于乘客自理行李或者随身携带物品,因而长运公司不能就此免责。至于800元最高赔偿限额问题,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前提是,该行李系旅客自理或自带物品,而不是托运行李。因《合同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都没有对旅客托运行李毁损、灭失作出赔偿限额的规定。法院最终根据董先生托运行李灭失的实际损失价值及双方过错大小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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