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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后闹事打伤民警 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被罚1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1
标题: 酒后闹事打伤民警 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被罚1万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一男子在酒店醉酒后拒付餐费,还谩骂、殴打酒店服务人员。在“110”民警到场后,不仅不知收敛,竟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6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阴盛明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处以罚金10000元。
  2008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阴盛明请客户在石城县琴江镇沿江路“天天过年”酒店吃饭后,因饮酒过量,阴盛明不仅拒付餐费,并对酒店工作人员谩骂殴打,酒店工作人员被迫向“110”报警。石城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陈某、白某、巡防队员陈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驾警车于当日14时30分左右及时赶到现场,民警了解情况后,见阴盛明醉酒闹事,准备将其带离现场,阴盛名便对白某进行揪扭,致白某警服衬衣破损、钮扣脱落、左锁骨下方表皮擦伤,出警车门损坏。后在前来增援的巡防队员的协助下,才将阴盛明拉上警车,强制带往派出所。途中,阴盛明趁民警及巡防队员不备,还朝正在开车的民警陈某的右脸打了一巴掌。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一审以被告人阴盛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判决后,阴盛明不服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阴盛明明知白某、陈某开着警车,身着警服来到现场,仍采取暴力方法伤害民警,主观方面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在酒店内醉酒拒付餐费,谩骂、殴打酒店工作人员,又拉扯、殴打依法执行警务的警察,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依法不属正当防卫。对其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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