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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罪 抢夺30万换来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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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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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罪 抢夺30万换来无期徒刑
中国法院网讯(冯华 欣瑜)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抢夺一案,认为一审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抢夺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在高院审理期间,各上诉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2008年7月,被告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预谋实施抢夺,约定由朱大学在银行寻找作案对象,李海峰负责抢夺,苗磊负责接应。2008年9月4日下午,李海峰、朱大学乘坐苗磊驾驶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窜至涡阳县城,当晚入住涡阳县某酒店。次日8时许,李海峰、苗磊、朱大学窜至涡阳县城关镇某农业银行伺机作案。按照事前分工,朱大学进入农业银行营业大厅寻找作案对象,李海峰、苗磊在附近路上等候。因未发现合适目标,朱大学离去。李海峰、苗磊在原处继续寻找作案对象。l0时许,李海峰、苗磊从农业银行尾随被害人沈某至涡阳县某储蓄所,当沈某从该储蓄所支取人民币30万元行至储蓄所门西侧时,李海峰趁其不备,将沈某装有30万元现金的纸袋抢走,并坐上苗磊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赃款被二人伙分。当晚,李海峰、苗磊、朱大学在阜阳市见面,李海峰给朱大学现金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海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苗磊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海峰、苗磊、朱大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李海峰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并罚。苗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海峰、苗磊为赌博而实施抢夺,作案后又将被害人的钱挥霍一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二人又未能退赔,依法应严惩。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海峰、苗磊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朱大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三人退赔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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