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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谋抢劫废品收购站 形迹可疑未出手就"失手"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0
标题: 预谋抢劫废品收购站 形迹可疑未出手就"失手"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25岁的黑龙江人邵某七年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4月17日被减刑释放。如今他又干起了老行当,伙同崔某等人预谋以出卖盗窃所得电瓶为由抢劫收购站老板,不想尚未下手抢劫便被民警抓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月3日凌晨1点多,邵某、崔某同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北京市丰台区四顷三村一废品收购站附近的路边,携带刀具、绳子等工具,以出卖盗窃所得汽车电瓶为由,准备抢劫该收购站负责人林女士。不想因三人形迹可疑,遭到匿名举报,后民警赶到收购站附近,将邵某三人抓获。据邵某、崔某交待,他们曾经将盗窃所得的电瓶卖给这个收购站,才卖了几十元。而当时看到收购站老板好像很有钱,又是个女的,便起意抢劫。
  开庭审理时,邵某、崔某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抢劫公民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对二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本院对被告人邵某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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